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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19-04-09   浏览量:

节选转载自天津日报  记者 徐丽 李国惠

【公共秩序篇】

膀爷、霸座、插队,罚!

一到炎炎夏日,街面上总会出现一道不那么亮丽的风景线──“膀爷”。他们把公共场所当成自己的家,赤裸上身旁若无人。这既是对别人的不尊重,更有损于城市形象。

近一段时期以来,“霸座”现象接连成为社会热点。各种“霸座男”“霸座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词夺理”,霸占别人的座位不肯让座。

条例摘要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广场舞”扰民,罚!

广场舞作为一种健身的方式,以其特有的风格吸引不少人参与。但健体娱乐也要注意文明,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条例摘要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行为规范解读

条例主要从着装礼仪、遵守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公共场所应当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避免干扰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爱护公共设施;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保持环境卫生。

【交通出行篇】

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罚!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我们自小就了解的常识,可偏偏有些人过马路不看红绿灯, 凑够一拨人就走。此外,虽然明明附近就有过街天桥,可有些人却嫌绕远怕费事,非得横跨护栏。这些行为看似省时省力了,却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伤人伤己。

王泽庆说,不少人认为行人闯红灯罚50元太轻了。而条例是按照闯红灯的次数来定,闯一次就罚一次,进一步加大了处罚惩戒力度。

条例摘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机动车违规鸣笛、变道、掉头,不按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罚!

当你为一篇稿子绞尽脑汁时,当你在考场上奋笔疾书时,当你在家里想休息时,一些不合时宜响个不停的喇叭声,就会成为刺耳的噪音,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在马路上开车时,大家往往各行其道,可偶尔有些车“特立独行”,要么任意变道,要么随意掉头,这些简单粗暴的做法,不仅会让道路变得拥堵,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斑马线是行人出行时的安全线和生命线,但有些机动车却在斑马线前“恃强凌弱”,不按规定礼让、避让行人。

条例摘要

第六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抢夺方向盘等,罚!

自重庆公交坠江惨剧发生后,“抢方向盘”事件频繁进入公众视野,究其原因,往往都是一些坐过站、上错车等小事,可往往这些小事,却酿成难以弥补的大祸。

条例摘要

第六十一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出行行为规范解读

条例主要从文明驾驶、行人文明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公交和出租车文明运营等方面作出规定。驾驶车辆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礼让、避让行人;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有序停放车辆。

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

【社区生活篇】

公共区域烧纸、搭设灵棚、“送路”,罚!

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我们常常看见焚烧丧葬用品、搭建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等比较普遍的现象。

有些人认为,这些都是民俗,不应当禁止。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张劲枫表示:“条例并不是禁止市民进行殡葬和祭扫活动,而是去除其中的一些陋俗。比如,焚烧丧葬用品、搭设灵棚等行为,影响环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摆放纸牛、纸马、‘送路’等行为,宣扬封建迷信。这些陋俗严重降低了天津的城市文明形象,贬损了天津人的精神风貌,与天津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定位极不相称,也是绝大多数市民所厌恶的。条例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就是要通过法治手段,革除这些不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旧俗,推进与新时代相适应的文明祭扫新风尚。”

条例摘要

第七十二条 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

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罚!

近年来,城市养狗越来越多,遛狗成为街头一景,但与此同时,犬声扰民、宠物狗咬人等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各类矛盾。不少市民吐槽自己在公共区域遭遇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如遛狗不拴绳、宠物随地大小便、主人却不清理等。

条例摘要

第七十一条 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社区生活行为规范解读

条例主要从邻里和睦、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文明养犬、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城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管理好所养犬只,避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公共环境篇】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高空抛物,罚!

人有三急,如果想方便却一时找不到厕所怎么办?有些人可能会找个旮旯就地解决。嗓子卡痰了,却一时找不到垃圾桶、卫生纸怎么办?有些人可能会一吐为快。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可就得“吃”罚单了。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习榜上经常名列前茅,一些高层住户不仅扔垃圾杂物,更有甚者还会倒污水扔花盆等,此举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严重威胁人们头顶上的安全。

条例摘要

第六十三条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罚!

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等,不仅会乌烟瘴气,污染环境,与“蓝天保卫战”背道而驰,还有可能酿成火灾事故,更有甚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条例摘要

第六十六条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广告等,罚!

走进景区,一个个“××到此一游”的“签名”比比皆是,走进社区,满楼道的“小广告”像“牛皮癣”一样层出不穷。这样的现象,既有损文明,更大煞风景。

条例摘要

第六十五条 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二千元罚款。

私搭乱建,罚!

阳台被改成阳光房、楼前空地被圈成自家“后花园”、住宅楼被改成门脸房……多年来,私搭乱建一直是城市治理的“老大难”,形形色色的违章建筑,不仅把小区变成了“大杂院”,还成了城市文明的“减分项”。

条例摘要

第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保护公共环境和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解读

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此外,条例还从文明旅游、文明上网以及文明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新闻延伸

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对劝阻者辱骂威胁的从重处罚

条例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条例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条例通过后,还将怎么做?

加大宣传力度──

让文明“软实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硬支撑”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亮丽的底色。”市文明办负责人表示,条例既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实际行动,更是建设文明幸福现代化天津的制度保障。作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将全力以赴,抓好学习宣传贯彻。首先,在学习领会上下功夫,推动全市精神文明战线把条例作为“必修课”,先学一步、学深一步。其次,在宣传贯彻上下功夫,利用报网声屏,拓展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渠道,真正让条例铺天盖地、落细落实,在全市形成全民响应、全民践行的良好氛围。此外,还将把条例精神贯彻到迎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域创建文明城市等重点工作中,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持续提升支持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文明服务水平,让文明“软实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

加大执法力度──

明确治理不文明行为执法保障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在明确了不文明行为处罚措施的同时,也明确了执法主体,将每一种不文明行为及处罚措施都做到与行政执法部门一一对应。同时规定,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通过这些规定,一方面为群众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提供便利,也为群众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工作开辟渠道,从而确保条例能够落地、可执行。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定职责,可以根据收集并核实的视频、照片、现场记录等信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必要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保障了对不文明行为有效实施处罚。

治理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人员首先应当文明执法,以过硬的文明素质对社会起到示范作用。条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规定,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